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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家桥5号院9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郭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启明,张家口市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22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兴,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