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凯与冯建垒、李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冯建垒,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713-1号原告王凯,居民。被告冯建垒。被告李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冯建垒、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建垒名下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原告王凯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房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冯建垒名下位于菏泽市长城路东段中南世纪锦城的房产(9号楼××单元××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修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