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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05号孙少东与朱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孙少东,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朱伟超,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孙少东诉被告朱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孙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伟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少东诉称:原、被告是同事关系。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几个月内归还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拖欠不还,原告遂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朱伟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接受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催告仍拖欠借款不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应当足额向原告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伟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少东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5元,由被告朱伟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凤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