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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祝勇芳与徐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勇芳,徐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祝勇芳。被告:徐路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勇芳诉被告徐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650,合计1425元,由原告祝勇芳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庆人民陪审员  余芝莲人民陪审员  贾桂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