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祝勇芳与徐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勇芳,徐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祝勇芳。被告:徐路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勇芳诉被告徐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650,合计1425元,由原告祝勇芳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庆人民陪审员 余芝莲人民陪审员 贾桂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