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艳与康自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艳,康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第433号申请人:陈艳,女,1977年01月08日生。被申请人:康自华,���,1978年01月23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自华所有的豫EKC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陈艳所有的豫E077**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康自华所有的豫EKC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隐匿。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