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成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网上购来保健品“蛇蝎风骨康”65盒,将保健品代替药品销售,并散发《走近科学》的风湿专刊小报和彩页广告,宣传“蛇蝎风骨康”的医药功能及疗效。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定刑内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租赁成县海天医药大厦大药房一个柜台用于经营保健品。2013年3月份,张某某从“沸点”网上购来保健品“蛇蝎风骨康”65盒(无购货发票),以每盒19元的价格销售,并散发《走进科学》的风湿骨病专刊小报和宣传彩页,宣传“蛇蝎风骨康”的医药功能及疗效。2014年2月20日,陇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从成县海天医药大厦大药房查封扣押“蛇蝎风骨康”35盒、外包装盒3个、宣传彩页35份、《走进科学》小报60份。2014年3月11日,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成)药行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1、没收剩余假药品35盒,宣传资料95份;2、没收非法所得570元;3、处以假药货值三倍罚款3705元。以上合计:4275元。”被告人张某某向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了罚款427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河南华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询)意见、河南华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广告证明》、质量保证协议、河南华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走进科学》风湿骨病专刊小报和宣传彩页、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已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将保健食品以药品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某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成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705元(已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文卫代理审判员 杨旭霞人民陪审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