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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嘉昕与被执行人游闽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嘉昕,游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毛嘉昕,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游闽,男,汉族,福建省顺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毛嘉昕与被执行人游闽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嘉昕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游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游闽履行了给付赔偿款18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