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徐树强、谈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徐树强,谈海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法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飞雄,主任。被告:徐树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71X。被告:谈海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徐树强、谈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4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名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