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开远支行申请执行蓝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2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法定代表人徐颖,行长。被执行人蓝宇,男,1986年7月生,住云南省开远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与蓝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依据生效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9203.53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蓝宇抵押在申请人处的房产一套暂时无法变现,其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