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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章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初字第4号原告章某某,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某某。阳原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阳原县西城镇北关中苑路4号。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本院在审理章某诉阳原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其他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先进行民事诉讼,待民事诉讼完毕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张爱民审判员  姚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伟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