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章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初字第4号原告章某某,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某某。阳原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阳原县西城镇北关中苑路4号。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本院在审理章某诉阳原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其他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先进行民事诉讼,待民事诉讼完毕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张爱民审判员 姚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伟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