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俊贤与谢浩洋、定远县连江镇郭集学校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贤,谢浩洋,定远县连江镇郭集学校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郭俊贤,学生。委托代理人:黄维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许佳,农民。被告:谢浩洋,学生。法定代理人:谢平起,农民。被告:定远县连江镇郭集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连江镇郭集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思源,任该学校校长。原告郭俊贤诉被告谢浩洋、定远县连江镇郭集学校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俊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浩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浩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浩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劲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