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志远诉被告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34号原告马志远,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1月20日。被告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泓博。原告马志远诉被告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为599元,由原告马志远承担。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