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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庄永义与庄文、翁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永义,庄文,翁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546号原告:庄永义,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庄文,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玉燕,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永义与被告庄文、翁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永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永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8.5元,由原告庄永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佳伟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