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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曹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殷某与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陈冬。被告衡某。委托代理人施乃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姣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