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某乙与黄某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上诉人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属于离开住所地满一年的情形,被告黄某甲自2014年1月至今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居住。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甲登记结婚后居住在湖北省安陆市巡店镇武马岭林场村8组。从2014年年初起,原告黄某乙在外务工,在2015年春节时回住所地过年。而被告黄某甲从2014年年初至今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居住生活,没有回到住所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由安陆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黄某甲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黄某乙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因此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龚敏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