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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巴特尔诉被告贺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巴特尔,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被告贺杰,男,52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巴特尔与被告贺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特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巴特尔负担。审 判 长 满 都 拉审 判 员 木 其 尔人民陪审员 王 海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巴图白乙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