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响马时装有限公司与杨长征、金驰世纪(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响马时装有限公司,杨长征,金驰世纪(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638号原告厦门响马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昌路12号嘉莲商务中心二期缘合楼三层2单元。法定代表人上官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晨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杨长征,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二金驰世纪(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霞第14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简惠星,总经理。原告厦门响马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征、金驰世纪(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审 判 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