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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胜勇与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徐胜勇。委托代理人:吴志恩,特别授权。被告:余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勇与被告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徐胜勇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童建国代理审判员  章 文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