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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李伟与马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马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李伟,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马国元,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马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桂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