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姜瑶瑶与沈阳尚晖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瑶瑶,沈阳尚晖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姜瑶瑶,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沈阳尚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37号291室。法定代表人施建德,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瑶瑶与被执行人沈阳尚晖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1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瑶瑶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487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8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