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嗣叶与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嗣叶,孙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499号原告李嗣叶。被告孙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嗣叶与被告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孙建民身份信息,无法明确被告。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嗣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所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