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文赛花、贺顺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湖南省洗涤行业协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262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王周屋。委托代理人王弦统。委托代理人雍彬。被告文赛花。被告贺顺梅。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经营者文赛花。被告湖南省洗涤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符伟。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湖南省洗涤行业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建国、周霞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付凌波担任记录。原告于开庭当日撤回了对被告湖南省洗涤行业协会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弦统、雍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文赛花、被告贺顺梅、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作为受信人与原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编号:931062014004850),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24个月(2014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其中被告文赛花作为授信提用人办理借款手续及领取贷款金额。合同约定受信人违约的,应当承担逾期罚息的责任,并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因此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担保方式约定由湖南省洗涤行业协会与原告签订的《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合作协议》(编号:HZ2013001)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HZ2013001-1、HZ2013001-2)提供担保(湖南省经济型商务酒店及洗涤行业互助合作基金),同日湖南省洗涤行业协会为被告文赛花出具了《互助合作基金担保确认函》。同年4月9日被告文赛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与原告签订《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本笔贷款(人民币50万元)的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担保方式为小微互助担保基金质押担保。2014年4月9日原告出具了《授信放款通知书》并发放贷款50万元(借款凭证约定年利率8.1%,借款期限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逾期利率浮动比率5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拖欠应付本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及罚息1.130039万元,合计51.130039万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此后利息及罚息依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2.5565万元(511300.39×5%);3、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贺顺梅、文赛花、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未作任何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工商登记资料》、《四被告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且被告文赛花与被告贺顺梅系夫妻关系;第二组证据、《小微授信申请表》、《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借款支用申请书》、《放款通知书》、《借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三组证据、《还款明细》、《拖欠本息清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欠付本息的情况;第四组证据、《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付律师费2.5565万元;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被告文赛花向原告提出了小微授信申请表,申请贷款50万元,期限为24个月,被告贺顺梅在申请表上签名。2014年4月1日,被告文赛花、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931062014004850),约定该合同为单一受信模式,指个人与其控制的小微企业作为共同受信人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模式。本模式下,个人与小微企业共同作为受信人统称“甲方”。本模式项下,个人受信人可以指定第三人作为本合同的授信提用人,授信提用人(包括“甲方”及个人受信人指定的第三人)。授信提用人在授信期内(2014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可以向原告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为50万元,授信用途为经营周转。第15条约定,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一笔贷款发生逾期或者本合同约定违约情形的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与违约罚息,逾期利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违约罚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100%收取。第33条约定,授信提用人违反承诺、陈述或保证,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乙方有权要求授信提用人赔偿乙方为行使权力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2014年4月9日,被告文赛花、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向原告出具《借款支用申请书》申请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是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执行年利率为8.1%,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还款日为15日。同日,原告向被告文赛花出具了个人借款凭证,将50万元支付到被告文赛花指定的收款账户名下。借款到期后,被告文赛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至2015年10月8日,被告文赛花尚欠原告本金50万元,拖欠利息9322.79元,拖欠罚息3.220109万元,遂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之间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原告按照约定及被告文赛花、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的申请发放了贷款,被告文赛花、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未及时足额还本付息,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文赛花、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文赛花承担律师费2.5565万元尽管有约定,但考虑到本案的风险程度以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本院将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原告的该项费用支出为1.5539万元,该费用由被告文赛花、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负担。被告文赛花与被告贺顺梅系夫妻关系,借款合同签订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被告文赛花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根据被告文赛花、贺顺梅签字确认的《小微授信申请表》,表明被告贺顺梅对被告文赛花的借款是明知且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文赛花、贺顺梅共同偿还原告所起诉之款项。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应诉,应视其对原告的诉请主张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9322.79元、罚息32201.0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止,此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533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69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3204元人民币,公告费560元,合计12933元人民币,由被告文赛花、贺顺梅、长沙市雨花区宏发洗涤服务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