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滕某、邵某与李某、陈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某,邵某,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454号申请人滕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申请人邵某,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陈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申请人滕某、邵某以二被申请人李某、陈某欠其借款未予偿还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号车库(产权证号1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20万元;同时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新城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5万元),将被申请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振兴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4.2万元)。申请人邵某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产权证号0XX**号)及×××号大众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某、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号车库(产权证号1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20万元。二、将被申请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新城支行的工资25万元予以冻结。三、将被申请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振兴支行的工资24.2万元予以冻结。四、将担保人邵某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产权证号0XX**号)予以查封。五、将担保人邵某所有的×××号大众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志峰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马立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