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