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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