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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钟培文与邱尚墩、林美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培文,邱尚墩,林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钟培文,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邱尚墩,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美莉,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钟培文与被执行人邱尚墩、林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邱尚墩、林美莉应偿付申请执行人4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尚墩、林美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培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邱尚墩、林美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尚墩、林美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钟培文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