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与毛洪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毛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5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灰埠驻地。代表人孙启敏,行长。被执行人毛洪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与被执行人毛洪强债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毛洪强的银行存款13013.14元。该案款已由申请执���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支取,被执行人毛洪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4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