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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安忠与吴银树、庄再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安忠,吴银树,庄再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迅辉,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小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银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立明、沈雪萍。原审被告:庄再兰。上诉人陈安忠为与被上诉人吴银树、原审被告庄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安忠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吴银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安忠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依法减半收取1470元,由上诉人陈安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项道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