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861号原告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欣欣,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农民。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欣欣和被告周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在其家人授意下加了被告的QQ与被告在网上相识,于2009年农历12月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在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周某乙;婚后,被告游手好闲的习性便暴露无遗,整天无所事事,除了打牌就是看电视,不负家庭责任,且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有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被告周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甲于2009年农历1月自由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10月25日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周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加之原告认为被告游手好闲,对家庭不负责任,且有暴力倾向,双方为此产生过矛盾,2015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合法婚姻,依法受到保护,本案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一段时间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过纠纷,加之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有暴力倾向,双方为此产生过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正视现实,彼此增加沟通与理解,特别是被告能改掉自己懒散的习性,多为家庭及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其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