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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省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鲁艾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可峰。被告:江苏省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波。原告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0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宣判前,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5.2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增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官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