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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鑫申请执行张金东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张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李鑫被执行人张金东李鑫与张金东人格权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金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6077元,经本院依法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寒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