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937号原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天湖路交汇处南侧1102室。委托代理人:叶卿,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系公司职员。被告:方锦,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伦海,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交清代垫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方锦承担。审判员 陈 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