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国锋与林立宁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4—2号申请人刘国锋(峰)。被申请人林立宁。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任民保字第14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刘国锋(峰)申请撤销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立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账号62×××66存款5000元的的冻结。审判员:陈朝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周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