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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国锋与林立宁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4—2号申请人刘国锋(峰)。被申请人林立宁。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任民保字第14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刘国锋(峰)申请撤销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立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账号62×××66存款5000元的的冻结。审判员:陈朝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周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