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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利君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1191号申请人赵利君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宏德申请人赵利君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程中发现(2015)西充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张小和已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2015)西充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赵利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