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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怀化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化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被执行人怀化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湖天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公司地点无人办公,也无其它联系方式。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