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薛运礼与荆光波、刘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运礼,荆光波,刘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薛运礼,被告荆光波。被告刘花。本院受理的原告薛运礼与被告荆光波、刘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人民大街西***楼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荆光波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人民大街西****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梅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