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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德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63号原告重庆德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原烟厂内(一单元8楼2号)。法定代表人杜大德,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7880809-3。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禄,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柱人社局),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南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13496-1。法定代表人谭家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探,该局监察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渝,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秦大发,男,生于1963年10月25日,土家族,务农,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祥公司)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德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秦大发达成和解,现原告重庆德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德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德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