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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亚讯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江春科技有限公司、马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亚讯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江春科技有限公司,马汉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深圳市亚讯科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05276370-4。法定代表人王强兵。委托代理人黄勇。被告深圳市三江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07436219-4。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被告马汉涛,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亚讯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江春科技有限公司、马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亚讯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