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道生与吴苇、江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生,吴苇,江裕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黄道生,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吴苇,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江裕民,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原告黄道生诉被告吴苇、江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笪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