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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石某甲。被告陈某。原告石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甲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乙。2013年3月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儿子石某乙由原告抚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户口簿、民事判决书(均系复印件)。被告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答辩称:夫妻感情是好的。双方有和好可能。为子女考虑,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甲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乙。原告石某甲曾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与被告陈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至今已逾10年,且生育一子,双方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离婚的主要原由在于双方性格不合,但并无重大矛盾和原则分歧,若双方能互敬互谅,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