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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师有祯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747号申请执行人师有祯。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师有祯人民币5000元,并承提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师有祯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5000元及利息,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师有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