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佺与桂林银鹰艺术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佺,桂林银鹰艺术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梁佺。被告桂林银鹰艺术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刑长霞,总经理。原告梁佺诉被告桂林银鹰艺术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梁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退回原告5元,余款由原告梁佺负担。审 判 长 李付军人民陪审员 蒋 赟人民陪审员 廖德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