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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邓永超与广州市上官苑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智成粮油店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5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上官苑餐饮有限公司,邓永超,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智成粮油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上官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邓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永超,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世炫,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智成粮油店,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马岗顶北街**号自编之七。经营者:游智成,住广东省雷州市。上诉人广州市上官苑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永超、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智成粮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上官苑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上官苑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上官苑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