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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张执字第2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永宾与山东冶金机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宾,山东冶金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张执字第29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宾。被执行人山东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厂长。本院(2007)张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7)张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