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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立松与颜忠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松,颜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松,居民。被执行人颜忠诚,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立松与被执行人颜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颜忠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立松借款2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颜忠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颜忠诚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颜忠诚无银行存款,亦无房屋产权、机动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颜忠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