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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兴成与谢惠琼、曲莎莎、曲若熙、曲昌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成,谢惠琼,曲莎莎,曲若熙,曲昌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695号原告谢兴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黄明坤,德阳市罗江县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惠琼,曾用名谢恩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系死者之妻。委托代理人代洪荣,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莎莎,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系死者之女。被告曲若熙,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系死者之女。法定代理人罗春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曲若熙之母。被告曲昌礼,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系死者之父。委托代理人周亮,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兴成与被告谢惠琼、曲莎莎、曲若熙、曲昌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被告曲莎莎目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9月3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人民法院缴费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32元。现因原告谢兴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32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兴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谢兴成承担。审 判 长  吴 筠代理审判员  罗嘉陵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