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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终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樊均良诉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均良,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恩莲,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友谊村5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其春,四川熙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樊均良与被上诉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樊均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樊均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彤审 判 员  周 群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卓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