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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文华申请执行王凤祥、于忠和、周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王凤祥,于忠和,周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凤祥,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于忠和,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井祥,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井祥在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有征地补偿款,此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周井祥的征地补偿款,额度控制在45万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