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武执字第0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2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陈某某、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孝贤给付79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某某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4120101109000249962的账户存款12000元(每月冻结2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小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