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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56号原告殷某某,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某甲,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某诉称:2006年我与被告认识并自由恋爱,四年后即2010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很好,孩子一岁后,我们的感情就不好了,有时因为被告与其前妻的儿子吵架。婚后,我们开始做一条龙生意,被告偏向他儿子,现在被告有钱了就变了,经常打骂我,被告的心里只有钱,没有我。现我们的感情破裂了,要求判决被告与我离婚,婚生女陈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学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系跳坝坝舞认识的,当时我还没有离婚,为了原告,我才与前妻离婚的。婚后,感情还可以。我是做丧葬喜事一条龙的,请的都是女工,原告多虑总是怀疑我在外面有人。有时我在家办席,原告想让我儿子干活,我儿子不愿意,原告就打我儿子,别人就不在我家办席了。我也很烦,就与原告发生抓扯。一吵架原告就报警和录音。婚后做一条龙赚的钱有3万元是原告存起的,原告把钱还我,我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10年5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30日生育一女陈某乙。2015年7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遂报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重庆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仅证实其与她人聊天的事实,不能证实此次聊天的对象系第三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系自由恋爱,虽然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但据此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