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95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贝贝 微信公众号“”